近日,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对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物开发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明确,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鼓励开发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符合市场消费需求的文化创意产物。坚持文旅融合发展,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促进文化创意产物消费。坚持保护为先,合理利用文化文物资源,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
《措施》确定推进先行先试,坚持事企分开原则基础上,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或备案的试点单位可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从事文化创意产物开发的公司,并按要求将公司国有资本纳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试点单位按照相关程序设立公司,鼓励多家试点单位联合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公司。
《措施》明确了收入分配机制,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物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推动将文化文物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物开发业绩挂钩,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充分发挥奖励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合理运用一次性奖金等方式,着力调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物开发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措施》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相关公司用足用好支持科技创新、改制重组和小微公司普惠性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公司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公司,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公司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物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